来源: 网易号 天津族
天津拟发文规范培训机构,这些行为将全部叫停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趸收学费
不得以预付卡、打折、买赠等形式
跨培训周期或变相跨培训周期收取学费
不得捆绑或以任何形式推销学费贷款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
不得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兼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定明确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
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自有房屋应当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申请办学许可证时,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应当缴足。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文字。
名称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简称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兼职。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等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且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约定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及金额、退费标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地址开展各项业务。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拟在办学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的地点进行办学的,应当在新办学地点申请办学许可证,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公示全部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证或其他培训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基本信息。其中,外籍培训人员还应当公示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实际办学地点与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应当一致。实际办学地点与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属于无证办学。
任何单位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活动。
售卖书籍、教育资料等实物产品,或者通过各种渠道售卖录播课程、视频、软件等虚拟电子产品,或者开展教育中介活动,而没有实时互动、批改作业、反馈学习效果等教育教学行为的单位,不属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趸收学费,不得以预付卡、打折、买赠等形式跨培训周期或变相跨培训周期收取学费,不得捆绑或以任何形式推销学费贷款。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当与所授课程和课时相对应。消费者在课程开始前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培训费;消费者在课程开始后申请退费的,针对未完成的课程,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退费。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学员的要求予以说明。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无照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以及明知属于无证无照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而为其提供活动场所,或者提供其他必要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评估结果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天津市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398家培训机构合格,263家培训机构不合格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实施,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73号),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了天津市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将质量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培训机构,由各区人社局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年度评估“合格”标识。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报所在区人社局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各区人社局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年度评估“合格”标识,可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区人社局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年度评估“不合格”标识。